不同农药混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?

2024-10-15 23:15

(1)明确农药混合使用的目的,以达到增效、兼治和扩大防治范围的目的。如不能达到上述的目的,就不能混用。(2)农药混合后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,不被分解,乳油不被破坏,悬浮液不产生絮聚或沉淀现象。(3)混合后药液对作物不产生药害现象,出现药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。(4)混合后应提高混合药液的药效,也就是说混配后要增效。药剂混合后毒性不能增加。

(1)混用品种之间不产生不良化学反应(如水解、碱解、酸解等),保证正常药效或增效,也不影响药效的物理性状。例如,多数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波尔多液、石硫合剂等混用,粉剂不能与可湿性粉剂、可溶性粉剂混用。(2)不同农药品种混用后,不能使作物产生药害。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于敌稗混用后,会使水稻产生药害;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混用后,易使作物产生药害。(3)农药混用后,不增加毒性,保证对人、畜安全。(4)混用要合理。包括品种间搭配合理,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,单用拿捕净、盖草能即可防除,再用两者混配,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,但属于混配不合理,既不增效,也不扩大防治范围,混用没有必要。成本合理,农药混用是为了省工省时,提高经济效益。如制成混剂后,追加成本很大,是不允许的。(5)注意农药品种间的拮抗作用,保证混用的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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